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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14 17:01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1月19至20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总结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春节前后、“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由1人担任的单位,只参加1人),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合署办公的只参加1人);部分中央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部分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部分院校校长,部分重点产煤市(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及其各部和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社团组织秘书长。
邀请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派员出席会议。
邀请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出席会议。
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工人日报社、法制日报社、瞭望周刊、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总局政府网站等新闻单位记者到会采访。
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会议报到时间
请与会代表于2010年1月17日(星期日,农历腊月初三)至18日上午11时前(其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于18日下午3时前)报到。
国务院定于1月18日下午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会议通知为准),届时出席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全体代表在京参加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四、会议地点
北京西郊宾馆(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8号,总机:010-62322288)。
五、其他事宜
1.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本通知转送给本地区参加会议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副省级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产煤市和有关煤炭企业,并做好与会代表统一报名工作。
有关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参会事宜另行通知。
2.请各单位将出席会议代表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及联系方式)于1月13日下午5时前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
联系电话:010-64463200、64214613
    真:010-64237417、64463220
保 密 机:010-3566(传真)、2933
 
附件: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青岛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武汉市、成都市、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与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合署办公的以及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煤矿安监局机构主要负责人由1人担任的单位,只参加1人)。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与省级安全监管局合署办公的以及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煤矿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由1人担任的单位,只参加1人)。
三、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北京市煤炭管理办公室、河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吉林省能源局、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湖南省煤炭工业局、重庆市煤炭工业局、贵州省能源局、陕西省煤炭工业局、甘肃省煤炭安全监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主要负责人(与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合署办公的单位,只参加1人);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1位负责人。
四、部分中央企业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中材集团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五、部分煤炭企业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煤炭产业集团公司、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
六、部分院校及重点产煤市(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校长。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山西省临汾市、陕西省榆林市、湖南省郴州市、贵州省毕节地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应急指挥中心及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1.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总局机关各司局及驻总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离退休干部局党政主要负责人,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室)主要负责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及其各部和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
2.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调度中心、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档案馆、机关服务中心、宣传教育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通信信息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信息研究院、煤炭总医院、华北科技学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校、中国煤矿文工团、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中国煤矿工人大连疗养院、中国煤矿工人昆明疗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秘书长。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记者到会采访。
八、特邀单位
1.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名额自定)。
2.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单位名单如下: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林业局、旅游局、法制办、新闻办、气象局、电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总参谋部(作战部)、武警部队;
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民航局、总装备部(通用装备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
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名额自定)。
4.有关新闻媒体:
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工人日报社、法制日报社、瞭望周刊(名额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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