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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联合召开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汇报会

发布时间:2011-08-19 10:17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
联合召开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汇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2011年8月16日至19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联合召开了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汇报会。
会议分别听取了建始县、鹤峰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等6个产煤县政府和黄石工矿(集团)公司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逐矿分析了黄石工矿(集团)公司袁仓煤业分公司等25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煤矿在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方面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搞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提出了具体要求。
近年来,全省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要求,瓦斯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提高了认识。全省煤矿充分认识到瓦斯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多次组织煤矿技术人员到外地参观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二是加大了投入。煤矿企业加大了瓦斯治理投入,大部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已经安装到位并投入运行。三是采取了措施。建立了防突机构,配备了防突人员,规范了防突设计,实施了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四是取得了成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了井下瓦斯抽放,煤矿井下基本消灭了瓦斯超限作业。
会议认为,尽管各地特别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瓦斯治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仍然存在不足。一是瓦斯防治机构有差距。煤矿瓦斯防突机构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二是防治知识培训有差距。没有定期对员工进行防突专题培训,防突人员素质不高。三是治理责任考核有差距。企业特别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建立瓦斯治理考核机制。四是防突措施落实有差距。部分矿井没有严格落实“先抽后采、先抽后掘”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会议强调,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提高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心、自觉性和紧迫感,杜绝煤矿瓦斯事故,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一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工作体系。要强化组织领导,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煤矿企业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人员,并保障安全投入。二要落实企业防治瓦斯措施。煤矿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瓦斯防治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措施;要全面落实“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要求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三要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煤矿企业进入新水平、新采区前,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经县(市)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后,方可进行建设或生产;要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抽采达标四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存在的重大瓦斯隐患进行逐级排查、挂牌督办,严格执行隐患登记、公告和销号制度。尤其要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的矿井存在的通风系统不合理、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进行督办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允许生产。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直至依法关闭。五要完善瓦斯防治责任考核。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考核机制,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政府或监管部门要与企业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实施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
会议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这次会议净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和湖北煤监局等部门,将于12月中旬组织抽查。
湖北煤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党组书记、局长参加会议并讲话,湖北煤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加训同志主持会议。省经信委叶仲民处长、省发改委司荣华副处长、省安监局刘有清科长参加会议并提出要求。恩施州、宜昌市、黄石市、襄阳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和六个产煤县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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