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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县陈家坪煤矿 “8•2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发布时间:2011-01-18 09:12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

长阳县陈家坪煤矿 “8·23”较大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2010年8月23日,长阳县陈家坪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8.5万元。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由湖北煤监局牵头组织宜昌市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经请示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煤监局对长阳县陈家坪煤矿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作出了批复。
经调查,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6采区上山掘进工作面所处区域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掘进过程中没有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没有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放炮诱导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人员伤亡。
间接原因是:没有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2007年6月11日,陈家坪煤矿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而且在生产过程中多次出现瓦斯动力现象,但煤矿没有按规定申报、备案矿井瓦斯等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致使煤炭生产过程中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安全投入不足。煤矿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安全监控系统7月25日损坏后一直未修复,造成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失去监控;没有建立完善的矿井通风系统。技术管理不到位。没有按矿井设计进行采掘部署,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和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开采;采掘工作面没有制定专项的防突设计;在采掘回风流中安排多处作业点维修,且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于通风管理混乱和采掘部署不合理,违规采用串联通风,导致事故扩大。现场管理不到位。没有执行定时放炮、回风系统撤人、在避灾硐室启爆等规定。安全监管不到位。行业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治理不力;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不到位,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不力
批复同意对陈家坪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廖在益,陈家坪煤矿投资人之一、机电设备副矿长张江平,陈家坪煤矿安全副矿长、防突专干徐长春等3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资丘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陈家坪煤矿联矿责任人卢田玉,资丘镇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杨钰林,资丘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陈家坪煤矿联矿领导覃卫平,长阳县安监局矿山安全股股长.田洪波,长阳县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局总工程师荣少华,资丘镇党委书记、镇长,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刘准,长阳县安监局副局长刘琼等7人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对长阳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局副局长、长阳县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覃春岗,给予诫勉谈话;对长阳县安监局局长林宁,长阳县委常委、副县长田大甲给予通报批评;对陈家坪煤矿投资人之一李明华,陈家坪煤矿生产副矿长徐可胜等2人给予行政处罚;对陈家坪煤矿技术副矿长刘怀进给予撤职和行政处罚;对陈家坪煤矿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处90万元罚款;对宜昌康泰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处1万元的罚款。
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针对这起事故提出的防范措施。一是落实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和专业防突队伍,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切实做到不采突出头、不掘突出面。防突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得进行采掘活动。二是加大防突安全投入。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购置足够数量的突出危险预报仪、瓦斯放散初速度自动测定仪、瓦斯抽放管道气体参数测定仪、瓦斯突出参数仪等局部防突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的仪器设备,并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保证正常使用;为下井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在各采区设置采区避难所;采掘工作面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三是加强防突培训教育。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突出危害及发生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规章制度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矿井防突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理论知识、突出发生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专项培训。矿井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接受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四是加强安全监管工作。长阳县政府、资丘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组织隐患排查,按时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加强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督促企业按需要配齐煤矿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监管人员识别隐患的能力。
 
 
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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