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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雨季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24 16:26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0]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雨季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当前,全省正值雨季,极端天气频繁,煤矿淹井、透水事故发生的危险性较高。为进一步加强雨季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雨季煤矿防治水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防范煤矿水害事故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特别是区域性水害比较 严重的地区(黄石辖区阳新县、大冶市及黄石工矿集团,咸宁辖区赤壁市,宜昌辖区宜都市,荆门、襄樊辖区漳河水库沿线,恩施辖区利川市、来凤县、咸丰县岩溶 发育地区等)要将此项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好落实。一是认真分析辖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对曾经发生的透水、淹井事故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 和薄弱环节,针对突出问题,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二是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与气象、水利、防汛等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通报制度, 向煤矿企业及时通报暴雨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可能引发洪水的情况。三是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对雨季防治 水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的各类隐患,有效防范水害事故和暴雨洪水引发淹井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落实雨季各项防治水措施。煤矿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防治水工作组织管理。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防治水领导机构;编制雨季防淹井工作方案;及时收听收看天气预报,掌握可能危及煤矿的暴雨洪水 灾害信息,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做好水文地质调查,掌握井田范围内老窑分布、周边煤矿(包括已关闭煤矿)对矿井的影响,掌握井下岩溶分布、积水情况及对矿井 的影响;落实雨季防治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加强对职工防范暴雨洪水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互救、自救能力。
     2.落实地面防治水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受地表洪水威胁的,必须修筑保护堤坝和其它保护设施;井田范围内有废弃老窑和关闭矿井的,井口要封闭填实;井田范 围内有低洼积水区、裂缝、塌陷漏水区、河溪渗漏区或井口受山洪、滑坡、泥石流威胁的矿井,要采取“防、堵、截、排、疏”的综合措施,防止地表洪水倒灌井 下。
       3.落实井下防治水措施。一是健全完善排水系统。水泵、水管、配电设备、供电系统、泵房等主要排水设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进行一次全面检 修,确保运行正常。二是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配备探放水设备,严禁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 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井下发现有突水征兆,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至安全地点。三是加强井下水位观测,建立台帐,做好预测预 报,特别是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要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发现水位变化异常,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进行处置。四是凡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 水患的矿井,要先排除积水,方可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顶水作业;相邻矿井之间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防水煤柱。已经被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注浆加固并建立隔水 闸墙等设施,保障隔水安全。
       4.严格雨季巡视和停产撤人制度。要安排专人负责对井田范围内和周边的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 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暴雨灾害期间,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 的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确保安全。
     三、加强对煤矿雨季防治水工作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雨季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煤矿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制定“一矿一策”的防范措施。要督促企 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 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以及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加强汛期的应急管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通畅, 并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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