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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

发布时间:2013-04-18 11:39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3〕68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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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按期完成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任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生产矿井必须在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矿井的紧急避险系统必须与安全设施一并建设和验收。
二、优化永久避难硐室设施配置。永久避难硐室选用专用管路等方式供氧(风)的,对专用管路采取防护措施后,可以不再配置高压氧气瓶、有毒有害气体去除和温湿度调节装置。
三、采取专用管路防护措施。采 用井下压风管路作为避难硐室专用管路供风的,应当对压风系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灾变时压风系统被破坏。防护措施主要包括:地面压风机必须保持24 小时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开;压风管路必须靠墙悬挂,牢固可靠,在顶板破碎地段要预埋设管道;永久避难硐室的压风管路接口必须在新鲜风流中,距离硐室不小 于20m;压风管路选用无缝钢管,并采取防火、防爆和防锈蚀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避险设施维护保养。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并加强紧急避险系统的维护管理和入井人员的培训,确保安全避险设施运行正常并充分发挥安全避险作用。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快推进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
          [2013]10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3月4日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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