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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春节期间放假值班 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19 17:01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鄂安办[2011]6号

关于加强煤矿春节期间放假值班 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加强煤矿春节期间放假值班 停产检修 和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 明电[2010]10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做好2011年煤矿春节期间放假值班、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对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以 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 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抓紧研究部署节日期 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重点矿区、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技改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监控力度,严防节日期间突击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煤矿企业要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现场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自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 防止松懈麻痹情绪,确保煤矿安全。 二、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煤矿放假和停产检修工作 为保证节日前后煤矿安全生产,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安排煤矿春节放假和停产检修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春节放假和停产检修具体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节日期间需要继续生产的,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严控制,并加强生产期间的劳动组织和安全管理 工作。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要进行专题部署和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制定落实放假、停产检修工作方案和安全防范措 施。 (三)放假和停产检修期间,煤矿企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停止采掘作业,清点入库剩余火工品,安排设备检修,做好值班巡检和矿井重要生产部 位的安全保卫,矿井不得停电、停风、停止排水、停止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三、切实做好节后复工验收 煤矿春节后复工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具体要求是: (一)成立煤矿复工验收工作领导机构。各地要加强对复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节后复工验收工作领导机构 或工作专班,明确复工验收工作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深入细致开展工作。 (二)制定煤矿节后复工验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辖区煤矿状况制定复工检查验收标准。复工检查验收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属地管 理,实行三级检查,即企业自查、乡镇检查验收、县(市、区)检查验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过程中必要时邀请专家或 技术机构参加,帮助排查隐患和提出整改建议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施工。经整改及停产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以矿井为验收单位,下列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 1.证照不全或过期的矿井; 2.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关闭的矿井; 3.经省安委会批复进行资源整合,但没有办结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矿井; 4.生产系统、关键环节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①乱采滥挖、多头多面作业、采用局扇供风采煤、采用巷道式、高落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煤的;②矿井没有实现分 区通风、采煤工作面没有实现全负压通风的;③采用剃头下山开采、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设施的;④斜井提升“一坡三挡”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的;⑤矿井通风、排 水等系统不完善布置采煤工作面的;⑥技改矿井违规组织生产、施工的。 5. 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防突专项设计、落实综合防突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和发生过动力现象的矿井( 参考名单附后)。 6.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没有安装或安装达不到《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 [2010]146号)要求的矿井。 (四)落实煤矿企业复工工作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严格遵守复工工作相关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恢复生产和施工。 1.制定并落实复工安全保障措施,严禁隐患不排除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盲目复工。 2.检查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性。煤矿企业复工前,要对矿井内、外部供电系统、备用电源、矿井变配电设备、供电线路、用电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检修,保证 主扇、排水、瓦斯排放等关键设备的正常供电。供电系统不能确保稳定可靠的不能复工。 3.严格瓦斯检查排放。要由区域专业救护队或企业辅助救护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全面检查。停产停风地点瓦斯超限的,必须制定排除瓦斯安全措施,只有在 停风区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数值、且符合开启局扇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排放瓦斯。 4.恢复矿井通风。必须检查和恢复通风系统。重点检查通风系统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凡通风系统不合理或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不正常的矿井不得恢复生 产。 5.检查矿井行走路线和作业场所安全。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认真检查支护情况,对运输系统、排水系统等进行细致检查,凡存在严重隐患的,不得恢复生产。 6.认真组织复工培训学习。煤矿企业必须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召开“收心会”,贯彻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煤矿复工安全措施、安全作业规程等,并经考试(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必须 做到持证上岗,数量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必须选送人员参加培训,并经湖北煤监局(或委托市州安监局)考核合格。 (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对节后复工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督促企业制定并严格落实节后复工安全保障技术措施;按照“谁验收、谁负责” 原则,严格执行复工验收制度,对未经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工的要严肃查处。加强对未申请、未批准复工矿井的监管,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 检查,防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施工;建立复工矿井公告和联合执法制度。将批准复工的矿井名单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实行联合执法,对未复工的矿井、停产整顿矿井、关闭矿井、非法矿井及时采取吊(注)销或暂扣相关许可证照、限制或切断其电力、火工品的供应等相应跟 进监管措施。 四、加强调度统计和节日值班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巡查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严禁擅离职守;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严防因处 置不当、不及时造成伤亡事故。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煤矿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要及 时调度掌握春节期间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春节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验收具体工作方案、具体 矿井复工验收时间计划表、已批准复工矿井名单报湖北煤监局和省安监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矿春节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验收工作进行 专项督查。 附件:全省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突出动力现象矿井名单(根据调度情况整理,不完全统计) 湖北煤监局联系人及电话:单和平 乔铁锋 027—87366065(带传真) 省安监局执法总队联系人及电话:刘有清 027-87271627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全省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突出动力现象矿井名单

 

 
 
 
 
附件:全省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突出动力现象矿井名单(根据调度情况整理,不完全统计)
 
湖北煤监局联系人及电话:单和平 乔铁锋
027—87366065(带传真)
省安监局执法总队联系人及电话:刘有清 027-87271627
 
 
                            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全省煤瓦斯突出和有突出井名
 
一、瓦斯等级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黄石工矿(集团)公司袁仓煤业分公司
2.建始县红星煤矿二号井
3.建始县葛麻包煤矿
4.建始县学堂包煤矿
5.建始县阴湾煤矿
二、发生过突出事故、瓦斯动力现象或与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矿井:
1.建始县银智煤矿
2.建始县磺厂坪煤矿
3.鹤峰县蔡坡煤矿
4.鹤峰县金竹园煤矿
5.秭归县王子沟煤矿
6.秭归县郭彭坡煤矿
7.秭归县胡家岭385煤矿
8.秭归县谭家河煤矿
9.秭归县冷家湾煤矿
10.长阳县金顺昌矿业公司
11.长阳县茶园坪煤矿
12.长阳县黄柏山煤炭公司
13.长阳县钟宜实业公司陈家坪煤矿
14.长阳县梯子湾煤炭公司
15.五峰县宏源三板桥煤矿
16.五峰县红票湾煤矿
17.五峰县三台坡煤矿
18.南漳县陈家台煤矿
19.南漳县皮家湾煤矿
20.南漳县东立煤矿
21.南漳县星源煤矿
22.南漳县东祥煤矿
 
说明:
1.以上矿井名单为调度掌握的情况,各地以实际情况为准。
2.凡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瓦斯动力现象或与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的矿井,应当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并按鉴定结论进行相应的瓦斯等级管理,未鉴定的一律按突出矿井管理。
 
 
 
 
 


20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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