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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3 17:07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1〕71号

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0〕58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煤安监办[2011]4号)精神,按 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制定了《2011年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2011年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
 
全 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围绕控制和减少煤矿事故,坚持监管监察和指导服务相结合,突出抓好瓦斯、水害和顶板事 故防范,着力推进示范矿井创建、科技兴煤、矿井分类监管和事故矿井专项整治,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省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 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围绕上述思路和目标,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30项重点工作:
  一、加强目标管理,整体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1.贯彻国家煤矿安全方针政策。认 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编制并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将煤矿安全发展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 展总体规划;配合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兼并重组小煤矿,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统一安全技术管理,强化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2.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目标。贯 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努力实现全省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5人以内的目标。各地要逐级健 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建立起政府、部门、企业以及企业内部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做好煤矿事故绝对指标和百万吨死亡率相对指标考核体系的建 立完善与考核工作;加强煤矿事故控制指标的监控。坚持每月调度、每季通报,及时预警。
3.完善煤矿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并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及时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采取横向或纵向联合执法的形式,严厉打击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工作检查指导。上 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制,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乡镇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计划监管执法和做好煤矿节后复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煤矿春节期间放假值班停产检修和 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1]6号)要求,严把复工复产关,为全年工作开好局。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5.依法开展现场执法。各 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抓好现场执法工作,实施计划执法,合理确定执法频次。对辖区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乡镇每月不少于一次,县级安监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市级安监局在基层监管执法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灾害矿井实施重点执法。明确执法重点,要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单班下井人 数较多的矿井、建设矿井、事故多发矿井作为执法工作重点;规范执法行为,要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按方案进行执法检查,推行菜单式检查,检查内容要全面,执法 程序要合法,现场检查要下达执法文书;严格行政处罚,要制定“必罚、必停、必扣证”的条款,对生产系统不完善仍组织生产、采用落后采煤方式、无风微风作业 以及技改期间违规生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连续发生事故的矿井予以严惩;加大隐患整改督促和复查力度,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项目、整改标准、 整改区域、整改时限和安全措施,对停产整顿的矿井,严禁实施整改方案之外的任何工程。企业整改结束提出申请或整改期限到期后必须组织复查,督促企业及时消 除隐患。
6.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各 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督促煤矿企业采用先进实用的生产工艺设备;要加强建设矿井过程监管,收回建设矿井安全生产许可 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重新核发;要督促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设计工程量,制定年计划、月进度,倒排工期,确保按期竣工。严肃查处不按设计施 工、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等行为。严禁实施与技改工程无关的一切采掘活动,要严把竣工验收关,新投产验收矿井必须采用锚网喷联合支护技术,必须达到示范矿井建 设标准。
7.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各 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继续按照“逐级申报、分级把关”的原则,严把煤矿安全准入关。强化现场核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呈报、颁证和续证;强化 持证矿井动态监督,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及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验收合格后发还证照。
8.开展矿井分类监管。各地要结合示范矿井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对全省煤矿进行安全评估分级和分类监管,淘汰D类,整顿C类,提高B类,巩固A类,建立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激励机制。
9.积极创新执法方法。各 地要开展集中执法,对重点煤矿以及主要产煤地区开展集中执法活动;开展解剖式执法,对矿井大系统、大环节和现场管理等方面进行解剖;开展交叉执法,组织安 全监管人员交叉互检,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组织专家会诊,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机构的支撑服务作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方式共同打击煤矿 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突出工作重点,努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10.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各 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时掌握辖区突出矿井状态,责令有动力现象矿井和与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停止生产施工,督促开 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要把能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作为评估是否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 的重要指标,没有建立地面抽采系统,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2011年底前整改仍不达标的,要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合理采掘部署,采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多头多面施工生产。完善通风系统,要督促矿井实 行分区通风、采煤工作面实行全负压通风,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消灭循环风和无风、微风作业。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利用,确保监 控有效。
11.深化水害防治。贯 彻《防治水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督促企业完善井下排水系 统,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督促企业落实防治水措施,配备并使用探放水设备,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采)”,熔岩发育、采空区较多的矿井和矿区必须做到“有掘(采)必探、先探后掘(采)”。
12.强化顶板管理。各 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顶板管理,编制并严格执行采掘作业规程,提高掘进工程和巷道支护质量;做好超前支护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巷道维修 管理,加强临时支护,落实监控措施;推进支护方式改革,强制推广光面爆破、锚网喷联合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和金属支护,矿井主要巷道淘汰木支护,发生顶 板事故的,必须采用锚网喷联合支护方式,否则不得恢复生产施工。
13.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 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企业隐患排查主体责任,认真排查和治理煤矿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治理工作机制,落实整改措施、资 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建立隐患报告和分级监管监控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级管理,对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整改、挂 牌督办,并要实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四、推进基础管理,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条件
14.推进示范矿井建设。各地要统筹安排示范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和评估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以示范矿井建设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标准和办法。要建立示范矿井联系制度,加强对示范矿井建设的指导。
15.推进科技兴煤。各 地要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提高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程度;按照国家四部门《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强力推进机械化掘进和采煤;推进支 护方式改革,强制推广锚网喷联合支护、单体液压支护、金属支护;加强煤矿在用设备的监督检查,淘汰落后和禁止使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强化“四大件”设备的 检测检验;推进矿井避灾“六大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矿井安全监控、通讯、压风、供水系统,年底前完成人员定位系统建设。
16.推进保障机制建设。各 地要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建立安全诚信机制,实行煤矿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和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接受社会监督;完 善投入保障机制,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保险机制,在完善和推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同时,推广煤矿 安全责任险和从业人员意外伤害险。
17.推进培训教育。各 地要引导煤矿企业加强人才培养,解决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不足的问题;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继续强化“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开展对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 况的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三级安全教育,突出抓好班组长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
18.加强班组建设和现场管理。推广“百国周班组管理法”和湖北宝源广得公司班组管理经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管理;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氛围。
19.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严格执行煤矿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检验,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五、严肃查处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0.严格事故行政处罚。开 展事故矿井整治专项行动,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强制提高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能力。依法暂扣事故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按上限实施经济处罚;开展专题教育,事故 矿井管理层集中到湖北煤监局进行事故防范专题学习,考试不合格的,吊销相应资格证书;加大防范措施落实力度,对事故矿井进行专项监管执法,督促企业全面整 改隐患。
21.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按 照“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依法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坚持事故通报制度,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和处理结 果,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举一反三排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建立健全瞒报谎报事故案件受理和核查机制,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22.加大事故督办力度。建立事故查处台帐,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状况分析,通过分析事故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建立煤矿事故责任追究监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进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23.做好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继 续开展矿山救护队质量达标工作,促进矿山救护队加大投入,更新装备,加强训练,提高素质;组织矿山救护队开展互检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的救援案例,推 进矿山救护队的应急救援比武和预防性检查;着力推进煤矿企业组建辅助救护队,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演练,事故发生时,按程序启动应急救援机制,避免盲目 施救,发生次生事故。
六、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和安全服务水平
24.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国家煤监机构颁发的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培训工作;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严格教学纪律,保证培训学时和培训效果;严格执行教考分离,推行计算机考试;严格考核发证,严肃查处代考行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一律不予发证。
25.加强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整 合全省煤矿安全评价机构,2011年6月底前完成资质重新认证工作;严格监管,督促技术机构如实出具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为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加强交 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报告质量和服务水平;邀请技术机构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评估、技术服务等工作,更好的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为安全监管监察工 作发挥支撑作用。
26.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公布全省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企业名单,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煤矿安全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将煤矿安全标志设备使用情况纳入监管监察工作内容,责令企业停止使用没有煤矿安全标志的设备。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27.加强队伍建设。各产煤市(州)、县(市、区)要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监管人员;主要产煤乡镇要建立机构,配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工作力量。
28.加强思想建设。深入开展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9.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不断改善执法条件,组织执法文书评比或专题业务学习,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业务交流,组织执法和业务专题培训,组织到外省学习考察,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30.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周”活动,针对岗位特征采取教育、管理、监督、预警处置等系统性防范和控制活动,强化重点岗位和执法关键环节监督。 
 主题词:煤矿安全 监管监察 工作要点 通知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总工会。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处         2011年3月14印发
共印:50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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