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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事故矿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3 17:20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1〕216号

关于开展煤矿事故矿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 办发[2011]11号)以及国务院7.27常务会议、省政府8.3常务会议精神,全面了解事故煤矿防范措施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到位情况,决定对全省 2010年以来发生事故已经批复结案的煤矿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推动隐患排查治理,杜绝“以停代整”、“停而不整”的现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等制度; 督促业主加大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示范矿井建设,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逐步提升完善生产系统,提高 产能,降低风险。
二、 专项检查的内容
1、事故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
①事故防范措施整改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制定、报批和实施情况;
②事故矿井扣证、停止施工、停产整顿、整改验收批准复工复产情况。
③事故矿井按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情况。
2、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事故矿井监察指出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5、煤矿企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等制度落实情况。
6、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推广运用采煤面单体液压支柱、光爆锚网喷技术、以钢代木支护、前探梁支护等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提升完善生产系统,提高产能,降低风险情况。
7、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建设情况。
8、坚持“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紧紧盯住煤矿瓦斯、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落实情况;对查出的的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人员“五到位”情况。
9、对边建设边生产、假密闭偷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三、专项检查的对象及时间
专项检查对象是全省2010年以来发生事故已经批复结案的煤矿。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2010年以来事故已结案的矿井进行检查;湖北煤监局会同省安监局重点对2010年以来由湖北煤监局组织调查并已结案的事故矿井进行检查,同时对委托调查的事故矿井进行抽查。
组织实施时间:2011年9月至10月。
四、专项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活动,精心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有关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
(二)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各级安监部门和煤矿企业的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检查,严格执法。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未整改及其它违规违法等行为的,及时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认真总结,提出建议。各产煤市、州安监局在活动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于10月底前将总结报告电子版发送到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电子信箱:zhsn81@163.com),联系人:张松,电话027—87271602。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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