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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荆门市东宝区天台山一号煤矿有限公司“9•9”水害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1-09-23 17:21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1〕212号

关于荆门市东宝区天台山一号煤矿有限公司“9•9”水害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进入9月份以来,全省事故呈多发态势。9月2日,黄石市阳新县金海煤业总公司瓦咀一号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9月7日,宜昌市五峰县红票湾煤矿 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9月9日,荆门市东宝区天台山一号煤矿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透水事故,死亡2人。在8天时间内,连续发生3起事故,造成4人死 亡,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特别是天台山一号煤矿透水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前部分煤矿法制观念淡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重生产轻安全。据初步调查,“9•9”透水事 故的直接原因是:矿井在生产过程中采穿上部老窑,老窑积水大量涌出,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是:采掘部署混乱,滥采乱挖,采用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 没有编制作业规程,没有划定停采线,违规开采井田边界保安煤柱;没有查明矿区老窑分布情况,没有严格执行防治水规定,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安全管 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在发现透水征兆后,没有及时果断撤出人员。同时,在事故现场勘察过程中,还发现矿井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各采煤 支巷大串联通风;排水系统不完善,水泵、排水管路不符合要求;采用无煤安标志的电气设备,自行改装的柴油机车作为井下运输工具;斜井提升绞车保护装置不 全,“一坡三挡”不完善,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查,锈蚀严重;顶板管理不到位,岩巷采用裸巷支护,采煤工作面采用木支柱和矸石砌垛混合支护等重大安全隐 患。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务院7.27常务会议、省政府8.3常务会议精神,坚决遏制水害、顶板等事故的发生,扭转事故多发局面,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违规生产行为。各地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违规生产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联合执法,对采用剃头下山开 采,非正规采煤方法,乱采滥挖以及违规开采各类保安煤柱的行为,要依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予以重处。要督促、引导煤矿企业加强技术管 理工作,严格进行开拓水平和采区设计,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和工艺进行回采,并认真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组织贯彻学习。
二、开展水害防治和顶板管理专项检查。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和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配齐专用探放 水设备和人员,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相邻矿井的老空水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并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 施,使用专用钻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督促煤矿企业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符合本矿实际、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采掘《作业规 程》和顶板管理规定,立即淘汰木支护,全面推行锚网喷、金属架棚和前探梁支护,杜绝空顶作业现象。对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和顶板管理不到位的煤矿,要坚 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
三、加大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针对事故矿井暴露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全面排查可能引发各类事故的隐患,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防止隐患酿成事故。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 求,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开采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直至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矿井。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整改措 施,通过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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