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文件公开 >

省安委会关于开展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坚决遏制煤矿事故专项行动的通

发布时间:2011-11-15 10:32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鄂安(2011)17号

省安委会关于开展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坚决遏制煤矿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在省委、 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加强基础建设、责任落实、依法监管,强力推进科技兴煤和示范 矿井建设,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依然十分严峻。一是事故总量、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居高不下。二是个别地方非法煤矿死灰复燃,煤矿整而不合,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三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重效 益,轻安全,短期行为严重,安全投入不足。四是事故隐患突出,部分煤矿采煤方法不正规、通风系统不完善、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建设期间违规组织生产等等。根 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 总明电〔2011〕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切实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坚决遏制煤矿事故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各 级党委、政府,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 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专题召开会议 组织学习,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研究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开展专项行动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深入煤 矿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坚决遏制煤矿事故, 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一)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1.总体要求。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省所有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要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
  2.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此 次安全大检查方式为: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组织、职能部门具体牵头,专家参与隐患检查。时间从即日起至12月30日止。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日起至12 月5日。各煤矿企业全面排查隐患,并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向县级政府工作专班报告。第二阶段:12月5日至12月30日。县级政府工作专班组织有 关部门及专家对辖区所有煤矿企业进行复查,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三阶段:市州组织巡查和抽查,省安委会组织督查。二、三阶段交叉进行。
  3.检查内容。
  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及时、有效,是否有存在重大隐患坚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⑵煤矿建设矿井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期间是否有违规生产行为。
  ⑶生产矿井安全隐患。
  ①矿井通风。矿井通风系统要合理;通风设施要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和标校要符合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进行专项防突设计,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②采掘布置。矿井生产系统要完善可靠,生产布局要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严禁煤矿非正规采煤、以采代掘、多头作业等。
  ③水害防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制定并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完善防排水系统;配备探放水设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④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加快推进支护方式改革,积极推广应用单体液压支柱和锚网喷联合支护技术,逐步淘汰木支护。
  ⑤机电管理。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没有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⑥矿井避灾“六大系统”建设。矿井安全监控、通讯、压风、供水系统完善,年底前完成人员定位系统建设。
(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
一是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各 级地方政府和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瓦斯治理工作责任部门,逐条落实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题会议纪要所明确各项措施;要督促企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建立地面抽采系统,建设防突专项工程,未达标准的,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限期内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9万吨/年以下的突出矿井,立即停 产、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不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是深入开展水害防治。要认真贯彻《防治水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落实防治水措施,配备并使用探放水设备,熔岩发育、采空区较多的矿井和矿区必须做到“有掘(采)必探、先探后掘(采)”。三是深入开展建设矿井监管。要加强建设矿井过程监管,收回建设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后重新核发;要督促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设计工程量,制定年计划、月进度,倒排工期,严禁实施与技改工程无关的一切采掘活动。严肃查处不按设计施工、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等行为。
(三)突出抓好重点工作。
一是严厉打击、取缔关闭非法煤矿。各 级政府要负总责,组织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对辖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特别要对曾经有煤炭开采的区域进行重点检查,防止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对非法煤矿要发现一 处、取缔一处,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关闭到位,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黄石市阳新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关闭辖区内所有非法煤矿。二是加强煤矿兼并重组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产 煤市、县政府要完善兼并重组方案,防止出现假兼并假整合,对被兼并重组的企业要停止井下采掘活动,派人驻矿值守,防止违法冒险生产发生事故。兼并重组主体 企业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派驻管理团队,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及 时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三是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所有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定期学习,监管部门要对 新工人应知应会知识进行考核;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加强对煤矿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履职意识和隐 患排查能力;要加强各级领导的安全知识培训。各地换届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对各级领导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四是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各 地要认真落实已批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刑事责任追究的意见;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治理隐患,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要建立健全瞒报 谎报事故案件受理和核查机制,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省安委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去年以来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刑事责任、党纪政纪责任、行政处 罚、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是成立工作专班。各 级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专班,组织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公安、电力等职能部门参加,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 各项工作落实。非法煤矿的取缔关闭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严 肃查处煤矿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牵头做好煤矿兼并重组、瓦斯治理和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对非法煤矿不得批 准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要保证煤矿供电可靠,不得无告知停电,不得向非法煤矿供电。二是组织巡查督查。各地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巡查督查,特别要督促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管任务的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题会议纪要要求,落实瓦斯治理和防范措施。省安委会将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三是实施约谈督办。专 项行动期间,省安委会将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非法煤矿打击不力、事故隐患突出、发生重大事故的市州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约谈,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以及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约谈;市州安委会要对连续发生2起一次1人或1起一次2人事故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 部门进行约谈;县市安委会要对发生一次1人事故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约谈,约谈时要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必要 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四是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安全执法,对重大隐患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停止建设和经济罚款等行政处罚;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上网公布重大隐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非法煤矿关闭不力、隐患排查不深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方政府及部门负责人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将总结书面材料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办将情况汇总上报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湖北应急管理厅大楼 电话:027-87307502 邮编:430071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