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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办关于加强煤矿春节期间放假值班、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11 10:36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鄂安办[2012]3号

省安办关于加强煤矿春节期间放假值班、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省安办关于加强煤矿春节期间 放假值班、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煤矿 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2011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全年死亡67人,同比下降22.09%,但是仍然发生了四起较大事故,特别是2011年11月15日宜昌市秭 归县冷家湾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当前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高发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这一时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特殊性和严峻性,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防止松懈、麻痹、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加强管理,确保春节期间放假值班、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工作的顺 利推进。各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节日期间继续生产的企业,要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节 日放假的企业,要安排好值班工作,认真组织停产检修;节后复工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好复工检查,确保煤矿安全。 二、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春节前煤矿停产检修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在春节前,安排布置好煤矿停产检修期间的安全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春节放假和停产检修具体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节日期间需要继续生产的,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严控制,并加强生产期间的劳动组织和安全管理 工作。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进行专题部署和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制定落实放假、停产检修工作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放假和停产检修期间,安全防范措施要落实专人负责,要停止采掘作业,清点入库剩余火工品。按照停产不停电、不停风、不停止排水、不停止安全监控系统 运行的原则。充分利用春节假期安排设备检修,做好值班巡检和矿井重要生产岗位的安全保卫。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放假停产前和检修期间的安全检查,督促放假和停产检修煤矿制定恢复送电、瓦斯排放和排水等安全措施,并贯彻落实到各岗 位。 三、严格条件,切实抓好春节后煤矿复工验收工作 煤矿春节后复工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具体要求是: (一)成立煤矿复工验收工作领导机构。各地要加强对复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节后复工验收工作领导机 构,明确复工验收工作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深入细致开展工作。 (二)制定煤矿节后复工验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辖区煤矿状况制定复工检查验收标准。复工检查验收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属地管理,实 行三级检查,即企业自查、乡镇检查验收、县(市、区)检查验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过程中必要时邀请专家或技术机 构参加,帮助排查隐患和提出整改建议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施工。经整改及停产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以矿井为验收单位,下列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 1.证照不全或过期的矿井; 2.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关闭的矿井; 3.经省安委会批复进行资源整合,但没有办结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矿井; 4.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①采用局扇采煤、巷道式采煤、高落式采煤等非正规采煤方法的;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③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④ 斜井提升“一坡三挡”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的;⑤矿井排水系统不完善的;⑥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施工、超工期施工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包括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矿井,名单附后)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防突专项设计、落实综合防突措施的的矿 井。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没有安装或安装达不到《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 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要求的矿井。 (四)落实煤矿企业复工工作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严格遵守复工工作相关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恢复生产或施工。 1.制定并落实复工安全保障措施,严禁隐患不排除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盲目复工。 2.检查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性。煤矿企业复工前,要对矿井内、外部供电系统、备用电源、矿井变配电设备、供电线路、用电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检修,保证 主扇、排水、瓦斯排放等关键设备的正常供电。供电系统不能确保稳定可靠的不能复工。 3.严格瓦斯检查排放。要由区域专业救护队或企业辅助救护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全面检查。停产停风地点瓦斯超限的,必须制定排除瓦斯安全措施,只有在 停风区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数值、且符合开启局扇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排放瓦斯。 4.恢复矿井通风。必须检查和恢复通风系统。重点检查通风系统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凡通风系统不合理或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不正常的矿井不得恢复生 产。 5.检查矿井行走路线和作业场所安全。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认真检查支护情况,对运输系统、排水系统等进行细致检查,凡存在严重隐患的,不得恢复生产。 6.认真组织复工培训学习。煤矿企业必须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召开“收心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煤矿复工安全措施、安全作业规程等,并经考试合格后 方可上岗作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数量不能满足生产要 求的,必须选送人员参加培训,并经湖北煤监局(或委托市州安监局)考核合格。 (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节后复工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按照“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复工检查 验收制度,对未经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工的要严肃查处。要加强对未申请、未批准复工矿井的监管,指定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非法违 法组织生产施工。对未复工的矿井、停产整顿矿井、非法矿井及时采取吊(注)销或暂扣相关证照、限制或切断其电力、火工品供应等相应跟进监管措施。 四、加强调度统计和节日值班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巡查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煤矿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及时调度掌握春节期间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春节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验收具体工作方案、具体矿井复工验收时间计划表、已批准复工矿井名单报湖北煤监局和省安监局。省安委会 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矿春节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验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请各市、州安监局在抓好节后复工的同时,组织煤矿评估分级和示范矿井申报工作。 湖北煤监局联系人:单和平 乔铁锋 联系电话:027—87366065(带传真) 附件:全省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突出动力现象矿井名单。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全省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突出动力现象矿井名单 一、瓦斯等级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黄石工矿(集团)公司袁仓煤业分公司 2.建始县学堂包煤矿 3.建始县葛麻包煤矿 4.建始县磺厂坪煤矿 5.建始县红星煤矿 6.建始县银智煤矿 7.建始县阴湾煤矿 8.长阳县金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发生过突出事故、瓦斯动力现象或与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矿井 1.鹤峰县蔡坡煤矿 2.鹤峰县金竹园煤矿 3.秭归县王子沟煤矿 4.秭归县郭彭坡煤矿 5.秭归县胡家岭385煤矿 6.秭归县谭家河煤矿 7.秭归县冷家湾煤矿 8.秭归县石仓煤矿 9.秭归县沙坡煤矿 10.秭归金龙煤矿 11.秭归县八家子沟煤矿 12.秭归县四方山煤矿 13.秭归县对坡煤矿 14.秭归县土地坡煤矿 15.秭归县615煤矿 16.长阳县黄柏山煤炭公司 17.长阳县茶园坪煤矿 18.长阳县钟宜实业公司陈家坪煤矿 19.长阳县梯子湾煤炭公司 20.五峰县红票湾煤矿 21.五峰县三台坡煤矿 22.南漳县陈家台煤矿 23.南漳县皮家湾煤矿 24.南漳县东立煤矿 25.南漳县东祥煤矿 26.南漳县巨鑫煤矿 27.南漳县星源煤矿 28.南漳县永盛煤矿 29.南漳县大沙淌煤矿 30.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井煤业分公司 31.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家湾煤矿 说明: 1.以上矿井名单为调度掌握的情况,各地以实际情况为准。 2.凡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瓦斯动力现象或与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的矿井,应当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并按鉴定结论进行相应的瓦斯等级管理,未鉴定的一 律按突出矿井管理。 主题词:煤矿 节日检修 节后复工 通知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 日印发 共印:30份


20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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