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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5 10:46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湖北省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湖北省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65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2012〕8 号)要求,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 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 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 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2012〕1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煤矿各 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 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湖北省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省政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办公室设在湖北煤监局,负责与省安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与沟通。
组 长: 党组书记、局长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
舒永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刘进文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王友章 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郭跃进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黄加训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兼湖北省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三、重点范围
以事故多发地区和煤矿企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等灾害严重的矿井,以及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等煤矿建设项目为重点,在煤矿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四、重点内容及责任分工
1.煤矿“五证一照”保持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五证一照”的保持情况,严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的煤矿企业从事煤矿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具体分工为:国土资源厅负责采矿许可证的监管;湖北煤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监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的监管;省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管。
2.煤矿整顿关闭落实情况。由省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重点检查已关闭的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关闭到位,坚决打击应关未关、关闭取缔后擅自生产和建设的行为。
3.建设项目管理情况。由 湖北煤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安监局配合,组织煤矿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坚决打击下列行为:①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建设;②未 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③逾期未实施改造、批准的建设工期内未完成改造且未履行相关手续;④在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⑤被兼并重组煤矿 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
4.煤矿瓦斯治理情况。由 省经信委牵头,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配合,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坚决打击下列行为:①从事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的企业不按要求进行瓦斯 防治能力评估或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②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要求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或整改期满后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仍 未依法关闭的;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或抽采不达标继续进行采掘作业的;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 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而组织生产的;⑤一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5.煤矿水害防治情况。由 湖北煤监局牵头,省安监局、省经信委配合,重点检查水害威胁严重矿井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坚决制止下列行为:①未成立防治水领导机构,建立防治水制度,以 及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②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完整、周边采空区边界不清楚的;③未配备探放水设施,未坚持探放水制度的;④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 急救援预案措施不落实的。
6.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由 省经信委牵头,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配合,组织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坚决打击下列行为: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 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②未坚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带班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事故的;③从业人员未依法进行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 或无证上岗的;④作业规程不完善,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7.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坚决打击煤矿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行为;由省经信委牵头,坚决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为;由湖北煤监局牵头、省安监局配合,坚决打击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组织生产、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行为。
8.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时间步骤
根据省安委会统一安排,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
1.企业自查阶段(4-5月份)。由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2.集中整治阶段(6-7月份)。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各产煤县(市、区)、市(州)根据企业上报的情况,指导并督促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省直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和灾害严重矿井集中地区进行检查指导,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严厉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3.跟踪督查阶段(8月份)。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由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产煤市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确保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4.总结提高阶段(9月份)。对煤矿“打非治违”行动中被查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防止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死灰复燃。同时,形成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安委会。
六、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指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与分工,确保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完善方案,有序推进。各 地区要结合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在对近年来煤矿事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煤矿“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提出并落实相关措施, 突出打击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建立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3.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对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非法 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对辖区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 底,特别是要对近两年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违规违章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
4.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 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查处,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该提请关闭的坚决提请关闭。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 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 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 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5.及时总结,强化措施。建立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打非治违”情况,定期研究“打非治违”工作,深入分析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产生的主要根源,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地区和煤矿企业,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有效打击。及时向省安办“打非治违”办公室报送各种信息,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各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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