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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防煤矿超能力生产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8 15:00 来源:安全监察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防煤矿超能力生产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鄂煤监察〔201732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逾越“红线”的表现行为之一,是企业违背安全生产科学规律、导致产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规行为之一。历史的教训和近期个别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表明,超能力组织生产是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近期,在对部分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中发现,一部分煤矿违规多头多面组织生产,串联通风,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为严防超能力生产引发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严防煤矿超能力生产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7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

煤矿应该进行采区设计,合理部署采掘工作面。6万吨/年的煤矿每个采区应该按照一采二掘部署采掘工作面,不允许部署2个以上的采区;9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可以按照二采四掘部署采掘工作面,不允许部署3个以上的采区;严禁在采区一翼布置2个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煤矿应该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当采矿许可证许可的能力小于核定生产能力时以采矿许可证许可的能力为准)组织生产,不得自行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要严格按照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12。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竣工验收批复前,严禁违规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的可采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煤量应符合要求,严禁采用“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组织生产。煤矿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二、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安监局要将超能力生产日常检查、专项监察与近期部署的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相结合,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形式,认真核查煤矿生产能力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许可文件)、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要突出重点,增加对复工复产、申请开工整改,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灾害严重矿井(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型)的检查频次。对存在超能力生产、“三量”不合规定、“剃头下山”开采、两个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在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并暂扣相关证照;煤矿恢复生产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落实验收和签字手续。对3个月内发现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

三、强化社会监督

依据《湖北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我局已设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超能力生产线索向湖北煤监局举报。湖北煤监局将认真核查举报线索,做到举报必查,查必有果。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对包庇或协助煤矿隐瞒超能力生产、接到超能力生产举报未及时调查处理、未按规定验收和签字擅自同意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恢复生产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举报电话:027-8736008887307502,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10楼,邮编:430071,电子邮箱:413646533@qq.com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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