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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7 08:20 来源:事故调查处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本地安全生产实际统筹安排执行。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820

 

  

 

2018年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89月至10月。

二、监察对象

安全培训:重点监察生产建设煤矿及上一级公司。

超能力生产:重点监察正常生产煤矿及列入2018年度去产能计划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安全培训

1.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企业安全培训是否成立专门机构,煤矿企业2018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煤矿企业是否具备安全培训相关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安全培训委托情况。

2.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安全合格证书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培训档案是否齐全;对矿长(副矿长)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抽考。

4.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特殊工种培训档案和台帐是否健全。

5.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档案,重点检查新工人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考试试卷是否真实有效,培训档案是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检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效果。

6.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超能力生产

1.生产矿井

1)是否存在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安全煤量是否满足要求。

3)是否按照核定(设计)产能,合理安排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

4)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

52016年以来是否存在违规新增产能的产能核增项目。

6)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未经批准组织采煤和掘进作业;采、掘工作面人数是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7)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2.列入2018年去产能矿井

1)列入2018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的矿井,是否以“过渡期”或“回撤期”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2)产能置换政策是否执行到位。一是核减产能的煤矿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擅自恢复原有产能的行为;二是置换产能退出煤矿是否按期停止生产。

3)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有关要求

(一)安全培训方面

1.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根据《全省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方案》(鄂煤监察〔201838 )有关要求,尽快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监察时间、内容、数量、效果四落实 

2. 各产煤市(州)安监局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存在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3.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合格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本人岗位不相符的或者超范围发放的,应反馈给相关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二)超能力生产方面

1.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要结合2017年煤矿全面“体检”结果和2018年煤矿“体检”复查情况,制定专项监察方案,对曾发生过超能力生产行为和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实施重点检查。

2.专项监察要重点检查矿井2018年度计划和2018年以来的生产情况。

3.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要依据专项监察内容逐条对照检查,认真查核煤矿采掘进度、生产报表、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认定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典型案例要及时报送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4.发现“三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要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达到“三量”平衡。

5.各产煤市(州)安监局开展专项监察要确保覆盖率。县级以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矿井和去产能煤矿总体实现全覆盖。

6.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各产煤市(州)安监局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专项监察结束后,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治理的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责令调整工作岗位的矿长和存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煤矿统计表(附件1、附件2)和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煤矿超能力生产典型案例汇总表(附件3、附件4)连同电子版于10月底前报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联系人及电话:邓峰,027-87271602

电子信箱:hbmkjcj@126.com

 

附件:1. 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

     2. 责令调整工作岗位的矿长和存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

        上岗作业的煤矿统计表

     3.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

     4. 煤矿超能力生产典型案例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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