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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2021年4月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发布时间:2021-05-14 08:25 来源:湖北煤监局 点击次数: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20214月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1.利川市石家湾煤矿

序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1

205208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加强支护与采煤作业规程不一致,作业规程设计为巷道两帮支护,实际只沿工作面一侧进行了加强支护。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对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

矿井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整定不到位,没有检查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没有检查移动式电气设备(煤电钻、扒渣机)橡套电缆绝缘性,没有检查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3

煤矿“一期一档”无综合考评报告,所附课程讲义与培训计划内容不符;煤矿“一人一档”内容不全,随机抽查13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有8人未附学历证书复印件;矿井未组织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进行专题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2.利川市安山煤矿

序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1

+1160m北运巷掘进工作面未按照探放水设计和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探水作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对煤矿企业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对矿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对机电矿长处陆千元的罚款。

2

矿井将雨季三防、采掘接替和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等三项列为重大风险,但没有制定重大风险专项防控措施。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3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中未把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列入群众监督内容。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

4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企业安全培训“一期一档”档案无培训计划,考勤签字表存在一人代填多人现象,无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专题培训记录,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记录(2021年3月修订);随机抽查10份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培训档案,有7人未附学历证书复印件,未完整记载历次接受安全培训情况(仅附有2021年2月份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学员登记表中本人签字栏由他人代签。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三项

5

顶板支护管理不到位。1105采煤工作面下出口附近工字钢支架间横撑设置不全、刮板输送机机头附近工字钢支架与顶板间充填不实;+1160m北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锚杆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支护,锚杆支护设计间排距为1.5m×1.5m,实际部分巷道为裸巷;锚杆未按设计要求进行锚固力试验,锚杆末端未紧固;未按作业规程设计安装矿压观测设备。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6

II采区提升绞车滚筒上钢丝绳缠绕四层,未按规程规定安装过渡绳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7

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没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8

I采区提升绞车过卷保护和闸瓦间隙保护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9

+1171m南回风顺槽、+1160m北运巷风筒状态传感器失效,+1160m北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和+1171m掘进工作面风筒状态传感器安装位置和方式不正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86号)第三十八条

10

+1171m南回风顺槽、+1160m北运巷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悬挂至巷道顶部,位置悬挂错误。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86号)第三十八条

11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按规定升级改造,在非工控机的普通台式机上运行,无双机热备,不能上传领导带班信息。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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